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10-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林業園林、燃氣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相關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招標、投標、質量、安全、造價控制等方面誠信情況定期在行政監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發布信用記錄。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履約和管理能力,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鼓勵履約和管理能力強的建設單位先行先試評定分離、異地評審、合并招標、集中招標等創新招標制度。建設單位可以對承接其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企業和人員進行履約情況評價。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合法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并應按有關規定在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等媒介公開招標、投標、評標及中標等信息。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為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提供場所、信息、咨詢和見證服務,建立計算機交易網絡信息系統,保存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文字、音像、電子資料備查,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條件。相關文字、影像、電子資料的保存期限為自評標結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章 資格審查
第七條 招標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方式由招標人確定。
第八條 采用資格預審的施工招標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或者擇優制。每個標段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多于7個的,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擇優不少于7個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資格、專職安全人員培訓考核資格、工程業績5方面。招標人對投標人設置工程業績要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 對于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要求投標人具備完成過質量合格的類似工程業績,并可以對工程業績設置1個指標要求,或者設置多個指標要求但僅需滿足其中之一即可。上述指標僅限于工程規模、類似的特殊結構形式、類似的特殊施工工藝等方面,有關造價、面積、長度等規模性量化指標要求不得超過招標工程本身所對應的指標的2/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投標人資格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建設方案經市、區政府批準的招標項目,招標人提出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應當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由招標人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對資格條件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并通過。
第十二條 采用資格后審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采用先報名、集中組織答疑、集中組織現場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標文件前收集投標人的信息。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載明資格審查不通過的具體情形、原因。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將其各自對應的資格審查結果書面告知資格預審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資格審查結果3日內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依法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招標人應當安排充足的時間接受潛在投標人的疑問,并全面、清晰、實質性地回答疑問。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參照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編制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應當與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同時發布。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允許投標人自主選擇投標保證金形式,投標保證金形式包括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鼓勵招標人對簡單小額項目不要求提供投標擔保,對中小企業投標人和信用良好的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網上開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標人、投標人對示范文本的咨詢。
第十五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提高資質等級、縮小資質類別范圍、同時要求具備總承包資質和專業承包資質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二)在資格審查合格條件中要求總承包投標人確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三)除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外,資格條件要求2個以上資質但不允許聯合體投標的;(四)除主體結構相連無法分割施工的項目外,將不同總承包資質類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捆綁招標并在合格條件中設置兩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將否決性條款集中載明,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投標條款,評標時不予認可。如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中增加、刪除、修改否決性條款的,招標人應當集中載明調整后完整的否決性條款,并依法發給所有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否決性條款應當意思表示明確、易于判斷,不得含有“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中附有招標人不可接受的條件”等評標委員會難以界定的條款。
第十七條 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公布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最高投標限價有異議的,按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情形向招標人依法提出。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設立成本警示價,供評標委員會評審投標價格是否低于成本價時參考。招標人應當將成本警示價隨招標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將應當由1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標。依法發包專業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資質類別劃分分別進行招標,并按實際情況劃分標段。確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標人可以將需交叉施工的3個以下資質類別的工程納入1個標段招標,但應當保證有7個以上的潛在投標人滿足資格條件,否則視為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條 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應當按規定選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綠色環保的材料、設備和器具。鼓勵使用循環經濟產品。
第二十一條 需要履行估算或概算審批手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已批復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對應的金額。其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由招標人依法確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根據已取得的審批文件,滿足技術條件、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和造價的,允許招標人在提交自行承擔招標失敗等風險的書面承諾后,先行開展招標工作。嚴格承諾制后續管理措施,未取得必要審批文件的,不得開展招標項目的建設活動。根據審批文件需修改招標文件的,開標時間應當依法順延。若最終審批文件涉及改變投標人合格條件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在答復資格審查及評標異議時,應當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是否符合資格審查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規定作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調查時,應當對投訴或者調查提出的問題一一對應作出明確答復。
第四章 評標方法
第二十四條 貨物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經評審的性價比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評審的主要因素有財務狀況、信譽、業績、價格、技術、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用戶需求和技術要求,結合市行政監督部門的指導性意見,合理設置商務標、技術標的分值權重,其中價格分權重應當不低于總權重的50%。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誠信綜合評價、項目負責人的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監理方案的優劣、投標價格等。
第二十六條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主要包括投標人業績、信譽、項目負責人的業績、信譽、項目管理班子的能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方案的優劣、投標價格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包含方案設計的,設計方案標書應當采用暗標形式。
第二十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以及經市行政監督部門認可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技術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綠色施工、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產業工人隊伍和專業勞務隊伍等。招標人可以將項目負責人答辯作為評審內容。復雜和大型工程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60%,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價格權重不少于80%。
第二十八條 工程設計招標應當突出方案比選,可以采用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綜合評分法等評標辦法,可以通過異地評標、引入外地高水平專家等方式提高評標質量。房屋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標書應當采用暗標形式。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相關內容??辈?、施工圖設計單獨招標的,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等方法。評審內容包括投標人業績及信譽、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及信譽、團隊勘察或者設計能力、服務方案優劣、投標報價等。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內容應當包括設計標部分和施工標部分。評審內容原則上包含綠色節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能力、技術經濟合理性指標、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能力、業績及信譽、擬投入的機械設備狀況、專業勞務隊伍、投標價格等。方案設計階段開始招標的,設計標部分的評標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三十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結合不同類別招標項目的特點,制定和推薦使用各類招標項目的具體評標因素、技術標評分細則和比例構成。
第三十一條 采用電子招標投標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流程和評標方法進行。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數據電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電子簽名并進行電子存檔。
第三十二條 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調整完善工程招投標領域有關標準文本、評標辦法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章 投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行政監督部門建立的信用平臺上自主申報信用信息,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負責。投標人應當及時更新維護,避免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投標人未及時更新維護,導致相關信息與實際不符的,后果由其自行負責。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供的資質、業績、企業信譽、主要人員資歷等信息來源于行政監督部門信用平臺的,評審信息以投標人在該平臺上申報并公示的相關信息為準,但投標人申報虛假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否決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否決投標的具體情形、原因。
第三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2人以上認為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評標委員會在評審時需考慮投標人澄清、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除第一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情形且在評標過程中未被發現的,視為對中標結果沒有造成實質性影響,招標人可以依法繼續開展招標活動。投標人的違法行為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信用和標后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組織招標、質量、安全、造價監督機構、招標人和其他市場主體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標,建立各自的管理評價或者履約評價制度,對投標人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變更的管理水平、履約能力、投標簽約過程中誠信狀況、市場占有率、納稅、承接工程獲獎、不良行為記錄、工程新技術(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與綠色環保技術)應用、委派的項目負責人的履約能力等情況,通過綜合評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實施評價。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在行政監督平臺及公共服務平臺上發布,并可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載明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評標專家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統,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并將其建立的信用平臺納入全省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中標結果公示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參照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相關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雙方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范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其支付方式、變更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擔合同管理責任的施工單位與其他施工單位的權利義務、驗收與結算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允許中標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提供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可以明確中標人提供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價和中標價的差值,但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鼓勵推行工程保險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風險。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相對方不充分履約行為達到列明的程度后,拒絕對方參與招標人后續工程投標。招標人拒絕對方參與后續工程投標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或者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并抄送行政監督部門。招標人應當在后續工程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被拒絕參與投標的單位名單。對于招標失敗后重新組織招標,或者按規定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不接受本項目招標中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再參與本項目投標或者承接項目。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檢測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和責任,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不同風險等級、信用水平的檢查對象采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提出異議。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按相關規定編制。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最高投標限價編制的監管,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抽查,抽查結果作為考核限價編制企業和限價編制專業人員的依據。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及材料供應商應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的造價管理工作,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供造價信息。
第四十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止或者要求整改:(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的;(三)接到對招標投標活動有效投訴的;(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五)有其他嚴重違反公開、公平、公正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實施行業自律,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行政監督部門及其監管機構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本辦法所稱“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審查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本辦法所稱“資格后審”,是指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本辦法所稱“復雜和大型工程”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市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并公布。本辦法所稱“類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建市〔2014〕159號)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應當采用的資質類別與招標項目應當采用的資質類別相同的工程。對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標項目所設“類似工程”可以根據招標項目類型細化至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氣工程、熱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環境衛生工程、照明工程。本辦法所稱“否決性條款”,是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拒絕受理或者作無效標以及不合格標處理等否定投標文件效力的條款。本辦法所稱“成本警示價”,是指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根據相關造價規定、造價信息及管理經驗測算得出的招標項目的預計成本。若投標報價低于此價格,則投標人低于成本競價的可能性將增大。本辦法中“綜合評分法”“經評審性價比法”“兩階段評標法”以及“設計方案記名投票法”均屬于綜合評估法的范疇。本辦法中“日”指自然日。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公示期間的最后1天應當為工作日,否則應當將公示期的最后1天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上一條:
- 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